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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来源:长沙市政府网 日期:2024-06-02 浏览
原标题: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六)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辖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复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按照“统分结合、灵活组织”的原则,实行集中组织、不定期组织或专项招聘等多种形式。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及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开招聘经费一般由招聘单位承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开展的公开招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年龄条件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少数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具体可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教育部门专业目录、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等,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人员;

(三)正在处分期间(影响期)的人员;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公告

第十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总体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区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应当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发布,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应聘人员报名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遵循“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发布的资格条件开展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  同一招聘岗位报名审核通过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未达要求比例的,可核减岗位计划或进行调剂。确属急需紧缺专业、特殊岗位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笔试工作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笔试试题一般委托党委、政府所属专业考试机构命制,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履行招聘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素质。笔试分数占综合成绩的比例一般为50%,也可根据需要,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类测试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按照公告明确的同一招聘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公告发布之前若出现缺额,可按照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县(含县级市)、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并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其面试成绩直接计入综合成绩。

通过直接面试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对其有相应年龄控制,并按规定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第二十二条 面试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取集中面试的方式。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由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说课、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和能力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心理素质等。面试试题可委托党委、政府所属专业考试机构命制,也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保密要求组织专家命制。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心理测试内容。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应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每场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专业性特别强的技能实操测试考官组不得少于5人。市直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考官应由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直主管部门从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总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面试考官的交流办法,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面试考官库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面试考官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能力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招聘公告确定的权重比例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的人员,并负责体检、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或行业从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标准需提前告知参加体检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体检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应当在全市负责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要如实做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组织体检的单位申请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九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工作组,考察工作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一般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单位座谈等方式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学习表现、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工作组应当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分析评价,认真撰写考察报告,实事求是反映考察情况,考察材料由考察工作组成员签名负责。招聘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做出考察是否合格以及是否同意聘用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因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出现缺额时,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递补意见,经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应聘同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以及递补的有关要求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书面提出拟聘用人选,并将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应当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拟聘用人员一旦公示,不再进行递补。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公开招聘人员备案工作。招聘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岗位、工资等相关手续,通知聘用人员到岗。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依据规定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及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回避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考务机构管理、考官管理、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充分运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手段,提高公开招聘质量和效率。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运用长沙市人事考试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报名缴费等系列工作,区县(市)可根据实际使用。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存档制度,公开招聘工作相关纸质原始材料应当保存3年以上,视频等电子材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纳入各级财政供养、按照编外合同制员额管理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已有政策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长人社规(2024)5号.pdf